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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生产许可证审批将简化
时间:2017-11-21 15:36:51      阅读数:

   为推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推进简化审批程序标准化和规范化,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印发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细则》(下称《细则》)。化肥等17类产品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

  根据《细则》,对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取证成本,由质检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区和行业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资格的检验机构出具产品检验报告,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的检验项目覆盖相关细则检验项目要求。二是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在企业获证后30日内接受后置现场审查。对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现场审查结论为不合格,需要撤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责令改正,并启动撤销生产许可证程序。后置现场审查结论应立即报告省级质监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据了解,第一批试行地区包括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6个省、市,第一批试行工作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与此同时,针对此次改革,相关配套政策要求多措并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明确划分省、市、县3级质监部门对于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职权,保证监管责任落实到位。(二)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力度,健全完善“一单、两库、一细则”,增加监督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监督抽查覆盖范围,对这次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和企业实行抽查全覆盖。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三)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工业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支持和鼓励行业组织和市场第三方,探索开展基于行业自律的质量保障能力评价。组织企业开展质量诚信承诺活动,定期发布质量信用报告。实施“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倒逼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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