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检察院提起公诉,鄞州法院对一起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宣判,古某不仅被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还被处以从业禁止。据悉,这也是宁波首例适用“从业禁止”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2019年7月,古某承包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的一条生产线,并自购原材料生产化肥。同年9月20日,古某联系山东某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肥业公司”)实际经营者杨某,购买标有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化肥包装袋2000个,并约定用于包装粮食。 但是,古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将其承包的生产线上生产的化肥,用从杨某公司购买的包装袋包装。同年10月下旬,古某在象山某大酒店,销售其生产的假冒某肥业公司品牌化肥728袋,销售金额72800元。 2019年10月23日,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酒店查获正在销售假冒化肥的古某,并当场查获假冒品牌化肥972袋。经农业部微生物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测试中心检验,古某销售的化肥为不合格产品。 今年3月31日,象山检察院根据宁波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鄞州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仔细审查案卷材料后发现,古某不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肥,且自购原料,承包生产线生产化肥,经鉴定其化肥为不合格产品,可能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多项罪名。 随着案件办理的深入,检察官发现,有数十名象山农民购买了古某的假冒伪劣化肥,切身利益遭到损害。检察官坚持打击犯罪与维护农民权益同频共振,引导古某退赔72800元赔偿款,及时补偿了农民损失,助力农民安全种植,最大限度避免假冒伪劣农资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害。 因古某积极配合赔偿农民损失、自愿缴纳罚金、自愿认罪认罚,最终,鄞州法院作出判决,古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此外,古某还被处以从业禁止——禁止古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农资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
行业首例!生产伪劣化肥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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