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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4月份生产领域复混肥料商品质量市级专项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时间:2020-07-09 14:41:55      阅读数: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景区分局,市局有关业务科室,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市质检所:

  为切实加强生产领域复混肥料商品质量的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竟争,优胜劣汰,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4月份开始对泰安辖区内生产领域复混肥料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现将抽检工作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概况本次共对泰安市泰山区、岱岳区、肥城市、宁阳县、东平县等县(市、区)的生产领域复混肥料商品实施了专项监督抽检。抽检肥料17个批次,本次抽查主要检测项目包括氮含量,有效磷含量,氧化钾含量,总养分,氯离子质量分数,水溶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粒度,包装标识。

  二、抽检结果本次复混肥料产品抽检,抽检生产领域9家企业17批次产品,其中包括14个批次产品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质量内容合格率100%,3个批次产品(复混肥料的包装标识)未达到相关标准的要求。其中标称宁阳某企业生产的复混肥料,包装标识不合格;标称东平某企业生产的复混肥料,包装标识不合格。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泰安市局未收到生产者提出的书面检验结论异议或者复检申请。

  三、监督抽查检验依据本次生产领域复混肥料质量监督抽查的检验依据为GB/T15063-2009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CCGF501.1-2015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20年泰安市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四、工作要求针对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各县(市、区)局和受市局指定或委托承担后处理工作的机构,要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后处理工作,加大后续跟踪监督检查力度,完善后处理工作档案,加强工作信息报送。

  各县(市、区)局,特别是发现问题复混肥料的所在地县(市、区)局,要在强化流通、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基层监管所属地监管职能,加大对生产、流通领域监督检查频次,特别是加强对偏远乡镇、农村经销点等流通领域复混肥料等重点商品的监督抽查力度,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查处。

关于2020年4月份生产领域复混肥料商品质量市级专项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关于2020年4月份生产领域复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景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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