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2020年春季农资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包括青岛市复混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青岛市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青岛市水溶肥料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青岛市有机肥料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其中,青岛市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如下: 青岛市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样品。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生产领域按标准每批次产品抽取500g样品两份;流通领域随机在一袋产品中抽取500g样品两份,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有机肥料检验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判定依据 NY 525-2012 有机肥料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参与判定的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质量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质量要求,表明未发现被抽查产品不合格,不判定被抽查产品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
青岛市有机肥料产品质量监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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