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种地用化肥,与他人签订赊购化肥协议,骗取价值人民币14.4万元(40吨)的化肥,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目前,上述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当前正值春耕用肥的关键时期,是农资销售的旺季,经销商也开始积极卖货送货。然而,农资产品季节热卖、周期短收益大,同时又存在赊销的顽疾,使得一些不法分子打起了农资的“小算盘”。
判决书截图 3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刑事判决书《田春等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显示,四名被告人通过赊销的手段,骗取价值14.4万元的化肥,构成诈骗罪,被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判处两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看准农资赊销套路 合谋骗取近40吨化肥 2016年3月20日,正值春耕用肥旺季,在被告人之一田春的安排下,何锋、李洪亮、王保玉以种地为由,与新大地肥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签订998袋(每袋80斤)化肥的购销合同,总价合计144710元,但并未付款。
在农资销售环节,先拿货后付款被不少人当成常态。田春正是看准了这一点,设下骗局。判决书显示,田春本人并未种地,为了赊到化肥,遂安排上述其他三名被告(种植户)签订赊购合同。记者在田春的供述中看到,一开始他就没有打算还上赊出来的这些肥料款,其他三人则被蒙在鼓里。 签订合同的当晚,经四名被告人商议,其中480袋化肥以每袋130元作价卖给田春。随后,田春陆续以100元一袋的低价,将10多吨化肥出售给种植户。其他三名报告人则在签完赊销合同后,分别从田春处获得数额不等的现金报酬,剩余的肥料款则被田春挥霍一空。 继续赊购意图“补锅” 骗局败露被抓获 在赊完40吨化肥之后,业务员张某了解到田春并未种地而且开始卖肥的情况,随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骗局败露后,田春又打起了利用赊销来“还账”的注意,意图差东墙补西墙,还上被已被低价卖掉的化肥。2016年4月12日,上述四名被告与王某签订化肥购销合同,赊取王某价值62350元的化肥430袋(每袋80斤),用于归还张某。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四人的“小算盘”落了空。在接到报案后,乾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随即传唤田春到案,何锋、李洪亮也在丹东站售票厅被抓获,王保玉则主动投案自首。 构成诈骗罪 主谋被重判 目前,该案已于2018年3月15日审理完毕。 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春伙同何锋、李洪亮、王保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种地用化肥,与他人签订赊购化肥协议,骗取他人价值人民币144710元的物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据了解,法院判定,被告人田春认罪态度不好,酌定从重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人何锋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三、被告人李洪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四、被告人王保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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