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了广东省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检任务由佛山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中心和广东省茂名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承担。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本次共对我省茂名、东莞、佛山、广州、河源、惠州、江门、揭阳、梅州、清远、汕头、汕尾、韶关、深圳、云浮、湛江、肇庆等17个地市,江苏、湖北、四川、福建、山东等省以及境外共217家企业生产的500款肥料产品开展了监督抽查,经检验,发现31家企业生产的36款产品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主要有:养分(总养分、总氮、有效磷、氧化钾)、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数、氯离子、有机质、重金属(铬、镉)、标识项目等。 一、养分(总养分、总氮、有效磷、氧化钾):本次抽查有11款总养分不合格,3款单一养分(N)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绝对值不合格,5款单一养分(K2O)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绝对值不合格,8款单一养分(P2O5)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绝对值不合格。总养分含量是指氮、磷、钾等成分在肥料中的有效含量,总养分含量越高,肥料的肥效越好。总养分的含量若达不到标准规定,施肥后不能有效的补充农作物所需营养,会导致农作物减产。单一养分氮、磷、钾、水溶性磷等各养分含量小于产品明示指标,或单一养分测定值与标明值负偏差绝对值不符合要求,无法达到平衡施肥,将严重影响农民施肥的效果,造成农作物减产。 养分(总养分、总氮、有效磷、氧化钾)项目不合格产品见表1。 表1:养分(总养分、总氮、有效磷、氧化钾)项目不合格产品名单
二、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本次抽查有6款产品不合格,主要表现在水溶性磷含量偏低。在复混肥料生产中,该项目是否合格取决于企业对原料的选择:有效磷含量相同的肥料,如果用磷矿粉等难溶性磷为原料,由于其强酸溶性磷含量低,会使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低,这样的复混肥料施在农作物上,造成当季有效磷利用率低而致减产。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合格产品见表2。 表2: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合格产品名单
三、氯离子:氯离子含量不合格表现为实测含量大于标准规定值,会对忌氯农作物有害。此次抽查发现有9款样品氯离子含量不合格。氯是植物生长发育所必需的营养元素,其在作物营养平衡中的主要作用是参与光合作用,调节植物细胞渗透压,并影响作物对氮、磷、钾、钙、镁和硅的吸收,增强作物对病虫害的抵抗能力。但是过量的氯离子会增强土壤的酸度,使土壤中有益微生物活动受影响;另一方面能与土壤中钙结合,生成氯化钙,而氯化钙溶解度大,能随水流失,钙盐流失过多,会破坏土壤结构造成板结。氯离子含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部分企业为了节约成本,用氯化钾代替硫酸钾,导致复混肥料中氯离子含量超过标准要求。氯离子项目不合格产品见表3。 表3:氯离子项目不合格产品名单
四、有机质:有机质是有机肥料最主要的质量指标。此次抽查发现有8款样品有机质含量含量不合格。有机质是作物吸收养分的主要来源,增加有机质能提高土壤保水、保肥能力,促进土壤形成良好结构,改善土壤物理性质,促进土壤中有益微生物的活动,土壤微生物将有机质分解为无机养分供作物吸收,分解过程中产生腐植酸,有刺激作物生长发育的作用。有机质含量不达标将影响作物的养分吸收,也不利于土壤的改良。导致有机质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1)部分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淡薄,配方和投料没有严格控制;(2)一些企业生产工艺简陋,缺乏必要的检测设备,自检能力不足,无法对产品进行有效的质量控制。有机质项目不合格产品见表4。 表4:有机质项目不合格产品名单
五、重金属(铬、镉):此次抽查发现有3款样品重金属含量项目不合格。重金属原义是指密度大于4.5g/cm3的金属,包括金、银、铜、铁、汞、铅、镉等,重金属在人体中累积达到一定程度,会造成慢性中毒。就环境污染方面所说的重金属主要是指汞(水银)、镉、铅、铬以及类金属砷等生物毒性显著的重元素。重金属非常难以被生物降解,相反却能在食物链的生物放大作用下,成千百倍地富集,最后进入人体。重金属在人体内能和蛋白质及酶等发生强烈的相互作用,使它们失去活性,也可能在人体的某些器官中累积,造成慢性中毒。长期使用不安全有机肥将显著增加土壤重金属含量,引起土壤重金属污染。重金属(铬、镉)不合格产品见表5。 表5:重金属(铬、镉)项目不合格产品名单
六、包装标识:此次抽查发现有5款样品包装标识不合格,肥料包装及标识对消费者选择肥料尤为重要。通过抽查发现,大部分生产企业的肥料标识相对规范,只有极个别的企业对产品标准的要求没有细致地进行学习研究,导致包装标识出现错误标注。装标识项目不合格产品见表6。 表6:包装标识项目不合格产品名单
对本次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者以及销售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成相关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查的相关规定做好后处理工作。一是责令生产者停止生产、销售同一监督总体产品,对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售出产品予以限期改正并主动公布相关信息;二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同型号产品;三是整改后拟重新上市销售的产品,需更换产品包装或者作出产品合格承诺标示;四是市场监管部门对承诺整改合格的产品实施定期跟踪抽查;五是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记入质量监管信用档案,实施分类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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