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由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控释肥料》行业标准开始正式实施(见本报7月10日8版报道)。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标准自2010年开始制定,到如今正式颁布实施的整个过程中,业内一直存在争议。据了解,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该标准与之前颁布实施的《缓释肥料》国家标准差异不大,没有专门制定的必要;二是参与制定标准的企业有“根据自身产品的特性,将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以制约竞争对手”的嫌疑。
区别在于四个方面
对于《控释肥料》行业标准与《缓释肥料》国家标准的区别,标准主要起草者山东农业大学教授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张民介绍,《控释肥料》行业标准更严格,误差范围更小,“目前市面上自称为控释肥料的产品颇多,但是其效果却令人堪忧”。
由于美国、欧洲等国家尚未将缓释肥料与控释肥料明确区分开,也没有分别制定标准,因此有部分业内人士认为新标准的制定没有必要。对此张民表示,早在2009年《缓释肥料》国家标准颁布后,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便有专家提出了制定《控释肥料》标准的建议,原因在于《缓释肥料》国家标准只是制定了一个缓释肥料的门槛,但企业若要生产出更高档的控释肥料,必须要有更为严格的标准作为规范。
张民指出,《控释肥料》行业标准在指标上提出了一些更高的要求,两者最大差别在于释放率、释放期、误差范围和包装标识,尤其是包装标识,必须标明主要适用作物和区域,尤其是北方地区和越冬作物应标注15℃时的养分释放期。
但仍有业内人士提出异议。一家缓控释肥料生产企业的负责人表示,随便修改几个数据便成为控释肥料标准,实在是难以使人信服,“控释肥料是现阶段肥料最高级的形态之一,仅从检测方法来讲就应当严格与缓释肥料区分开,必须充分考虑作物、培养介质、气温等各方面因素,达到真正的控释效果才行。”
对此张民解释,已有研究表明,缓释与控释肥料在土壤和水田中的释放率差异很小,只有当土壤含水量不足田间持水量的50%时才会造成肥料释放率受影响,而且标准在制定时参照了美国、日本、德国、加拿大和以色列等世界上缓控释肥产业比较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标准指标,“可以说这一标准是经得起推敲的。一般来说,生产控释肥料时应先熟悉作物的养分吸收曲线,企业应该按照每种作物的养分吸收曲线生产对应释放期的产品。”张民说,“控释肥料的专一性更强,需严格控制养分释放速率。”
另外,标准起草者之一、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研究员徐秋明认为,两个标准差异小的主要原因是当初制定《缓释肥料》国家标准时要求太高导致的。据介绍,在《缓释肥料》国家标准中,对于缓释肥料的初期溶出率,肥效期的测定等指标以及包装标识等要求,已基本达到国外缓控释肥料标准,因此在制定《控释肥料》行业标准时,便难有太大差异。
企业并未主导标准
记者了解到,控释肥料和缓释肥料在大田作物的使用上差别并不大,但是若在大棚中种植花卉等观赏植物,则需严格控制肥料释放率和释放时间,此时两者的差别就可显现出来,此外在作物的育苗时也对肥料释放期有严格要求,例如水稻、花生等作物的育苗时,如果释放期控制不准确极易造成烧苗,此时使用控释肥料则更佳。
另有质疑者提出,参与制定标准的企业是“将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对此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副总裁、国家缓控释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陈宏坤表示,标准并不是由企业说了算,企业只是参与了标准制定的过程而已,因此“大企业主导标准制定”这一观点是不对的。
“作为国内缓控释肥料的龙头企业,金正大参与控释肥料国家标准制定自然在情理之中。”不过,同时陈宏坤也并不否认“将企业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这一说法,他认为,龙头企业的标准一般来说要求更为严格,将其上升为行业标准更有利于行业水平整体提高。“当然,制定标准的前提是保证自己的产品符合标准,否则谈论标准将失去实际意义。”
张民也表示,标准是通过投票决定的,并非由起草者一锤定音。“在正式颁布实施时虽然有2票反对,但有近60位专家委员赞成。”他说,“科学上争论是正常的,关键是要采取大多数人的意见。”
《控释肥料》行业标准与《缓释肥料》国家标准存在的差异
标准 初期养分释放率(%) 28天累积释放率(%) 误差(%) 作物
缓释肥料 ≤15 ≤80 ≤25 无要求
控释肥料 ≤12 ≤75 ≤20 标明适用作物与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