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有关税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64号),为落实好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相关政策,确保税收政策调整平稳过渡,公告就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尚未销售的化肥(即库存化肥)的相关事项作出如下明确:
一是明确了纳税人主动向税务机关进行库存化肥备案的事项。
纳税人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化肥的品种、数量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在此后每月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一并出具库存化肥销售情况的报告材料,详细说明当月销售库存化肥的品种、数量、发票开具份数、发票号码、发票代码、销售额、增值税税额等情况。
二是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对库存化肥进行台账管理的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纳税人库存化肥税收管理台账,根据纳税人期初库存化肥的品种设立明细账目,按照纳税人逐月上报的报告材料,分品种详细记录库存化肥数量变化。税务机关还应加强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的税收管理,结合增值税发票管理情况和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材料,强化对纳税人税收数据的比对分析,并进一步做好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等。
公告规定,纳税人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库存化肥,一律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2015年8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明确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考虑到生产和流通企业化肥库存量较大,为做好政策过渡和衔接工作,又补充下发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明确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缓解企业在政策过渡期,销售库存化肥税负较高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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