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料是农业生产中必须的生产资料,对肥料的生产和销售都有严格的法规,国家有关部门早在2001年就发布了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的国家标准。但当前市场上销售的肥料品种繁多,许多厂商为了牟利,往往在标识上做手脚,用各式各样图案的肥料包装遮盖了规定的标识,夸大的肥料效果存在严重的误导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所以通过正确认识肥料标识,才能在购买肥料过程中避免受到误导。
肥料标识主要存在的问题
1、夸大总养分含量。按照国家肥料标识标准规定,复混肥料中的养分含量是指氮、磷、钾三元素的总含量,中量元素如钙镁硫和微量元素都不能相加到总养分中。但有些厂家却故意将这些中量元素或有机质全部加入总养分中,这样虚标后养分含量只有25-30%的复混肥可以达到40%甚至50%以上。
2、有些二元复混肥,但却标明“氮:15;磷:15;铜锌铁锰等:15”,或者n-pk-c115-15-15。这种标识给消费者造成一种三元复混肥的感觉,使作物因缺乏某些养分而造成减产。
3、夸大产品作用,在包装袋上冠以欺骗性的名称。如“多功能”,“全元素”等。
4、有些企业故意在外包装袋上用拼音打印商品名称、商标名称、企业名称,以此来误导消费者使其认为是进口产品。利用消费者不明白真相,经销商欺骗性的介绍,打上与其他国家相似的国名,以及“**国技术”,或“采用**国原料”等字样进行误导。
肥料包装标识的具体规定及识别方法
1、首先看包装标识,标识内容主要包括:(1)肥料名称及商标。肥料名称不允许有夸张性的语言。(2)养分或总养分。单一肥料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复混肥料应标明n、p2o5、k2o各百分含量和总含量,以及产品标准规定应单独标明的项目,如含氯、枸溶性磷。国家规定,不得将氮磷钾元素以外的其它元素或化合物记入总养分。(3)产品标准编号。国标gb、化工部行业标准hg、农业部行业标准ny。(4)生产许可证号。(5)肥料登记证号。(6)生产或经销单位名称。(7)生产或经销单位地址、联系电话。(8)包装为编织袋,内包装为塑料袋,包装袋为机器缝合,缝口应整齐一致。国家规定包装袋上应标示商标、肥料名称、生产厂家、肥料成分(注明氮、磷、钾含量及加入微量元素含量)、产品净重及标准代号,每批出厂的产品均应附有质量证明书。过磷酸钙等也可能存在散装产品,但也需附有出厂证明。
2、肥料名称和商标,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规定的肥料名称。如***牌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有机肥料,如有商品名,可在产品名称下用稍小一号的字体标注。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肥王”、“全元素**肥料”等。
3、必须标明三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复混肥料)、农业登记证号和产品的标准编号。目前国家对复混肥料等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因此这些肥料的包装标识上要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根据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流通的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等进行登记管理,包装标识上同样要标注肥料登记证号。
4、总养分含量及单养分标明值。这是不法厂家经常做手脚的部分,特别要引起消费者的重视。复混肥料应标明n、p2o5,k2o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其他元素不得计入总养分。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五氧化二磷、氧化钾的百分含量,如45%的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二元肥料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20-0-10。另外,若产品含氯,必须注明含氯(高氯)、含氯(中氯)、含氯(低氯)字样。有机肥或有机无机复混肥要标明有机质含量,根据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现有标准,有机肥和有机无机复混肥中有机质含量要大于45%和20%。同时,必须注明适用作物,简述使用量和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烟台市农科院土肥所姜学玲杨剑超)
来源:烟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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