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召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并在会前公开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当天,该院还向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犯罪案件的60名受害人发放了95.53万元赔偿款。
昨日,平度市人民法院召开“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新闻发布会,并在会前公开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当天,该院还向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犯罪案件的60名受害人发放了95.53万元赔偿款。
据统计,2012年以来,该院共受理各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案件56件,审结50件,对78名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审结的案件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43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3件,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和种子罪案件2件,销售假药罪案件1件,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案件1件。78名犯罪分子中有2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被判处5至10年有期徒刑,73人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其中17人被判处缓刑。所有犯罪分子均被判处罚金,共计890余万元。
据了解,近年来,平度市不断加大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特别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平度法院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指派经验丰富的法官审理此类案件。该院在审判中严格控制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对适用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所有与食品加工相关的工作。此外,加大罚金刑的适用力度,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并与公安和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在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工作中互相配合,实现侦查、起诉和审理有效衔接,确保案件及时审结。
典型案例一:夫妻卖10年“松香猪头肉”获刑
案情:从2004年至2014年7月的整整10年间,刘某和徐某夫妇在平度市明村镇台头中村加工猪头肉和猪蹄。为方便褪毛,两人竟然在加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文禁止的松香,如此加工出来的猪头肉和猪蹄不仅猪毛褪得干干净净,而且色泽看起来更诱人。
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两人分工明确,丈夫刘某负责进货和加工,妻子徐某负责购买松香和销售成品。但10年的生意最终还是“露了馅”,2014年7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在刘某夫妇的家中查扣疑似松香14公斤。经检测,被查扣的黄色块状物确为松香。
判决结果: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和徐某在加工食品过程中,使用国家明文禁止的松香为猪产品褪毛,并将这些有毒、有害食品对外销售。该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在共同犯罪中刘某所起的作用较大,徐某起的作用较小且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判决宣告后,两人均未上诉。
典型案例二:见钱眼开代加工“毒肥料”致绝收
案情:李某是“泗水绿丰肥料厂”的负责人,2013年12月,他接受刘某某(在逃)委托生产了10吨未经登记、许可和检验的微量元素肥料“管一季”,刘某某支付了加工费和原料费4万元。此后,刘某某将其中9吨肥料以72000元的价格卖给付某经营的平度市中达农资经销处,付某则通过分销商分别向平度市各村镇出售,其中仅向古岘镇就销售了234箱。
最先发现肥料异常的是平度市仁兆镇的60家农户,他们使用该肥料种植的大姜、大葱和芋头等农作物减产严重,部分土地甚至绝收,直接经济损失高达95.53万元。经平度市农业局组织的专家实地勘察,发现“管一季”肥料中含有大量硝酸钠、硫酸铵和硫酸镁,使用后会造成土壤局部盐分浓度过高,影响植物生长发育。因涉嫌刑事犯罪,李某被抓获归案,刘某某则望风而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赔偿了农户的全部经济损失。
判决结果: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合伙生产、销售伪劣化肥,致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鉴于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以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95.53万元赔偿款分别发还给姜某等60名被害人。对这一结果,李某并未上诉。
典型案例三:冷库老板合伙卖“毒鸡肉”领刑3年
案情:从2013年3月至2014年7月底,于某租赁高某位于平度市新河镇东侧206国道南的冷库和加工场所,在未经主管部门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日照市成群食品有限公司和潍坊市新和盛食品有限公司等处购进死因不明的冷冻整鸡,雇佣工人分割加工后将鸡翅、鸡腿和鸡胸肉等产品低价卖往德州等地,冒充合格食品销售谋利,销售金额高达105万元。
对于某的所作所为高某心知肚明,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他仍把冷库和加工场所租给于某使用并亲自担任制冷工以避免这些死鸡变质。为感谢高某的“配合”,于某向其支付了10万余元报酬。2014年7月30日,平度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举报后,扣押了去毛、去内脏的整鸡、鸡翅、鸡爪和鸡腿等产品20039.5公斤。执法人员在这些生鸡产品中设置了10个点位以检测是否合格,有6个点位的大肠菌群和2个点位的沙门氏菌不符合GB16869—2005标准和《食品安全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判决结果:平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被告人高某明知于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仍为其生产、冷藏提供场所并参与制冷,两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以该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博客,微博)记者 高峰摄影报道案款发放现场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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