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 周丽丽
临海涌泉一农户种植的600多株柑橘,施了复合肥后死了265株,
他要求赔偿近40万元,但法院判决只赔3万元,原因是——
临海涌泉人冯大(化名)种了600多株柑橘。他的同胞兄弟冯二(化名)是农药代销、化肥零售的个体工商户。平常,冯大的庄稼需要些化肥施肥的,冯大总忘不了照顾下兄弟的生意,总会选择到冯二那里买了点化肥农药。可谁知,这兄友弟恭的状态在2011年时发生了大改变,因为一次复合肥的买卖,两兄弟几经调解不成,最终对薄公堂。
商报记者 章韵
600多株柑橘施了复合肥之后死了265株
农户要求化肥商赔偿近40万元
2011年上半年,为了让柑橘有个好收成,冯大在冯二处购买山东远东国际化工有限公司的“施天下”牌复合肥7包共700斤。随后,冯大将这7包复合肥全部施到600多株柑橘上。谁知到了6月份,这600多株柑橘死了265株。2012年4月30日,他将在冯二处购买的复合肥送到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检测。当年9月份,检验报告的结论为:不合格。
“柑橘死亡,主要是施了不合格的复合肥造成的,冯二应该要负责。”冯大说,后来镇里组织了调解,让冯二赔偿,他当时也同意了,但由于未签订书面协议,冯二一直未赔偿。“我请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我的柑橘损失进行鉴定,该公司对265株死亡的柑橘树和365株受损柑橘树恢复期的损失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397600元。现在,我要求冯二赔偿因出售不合格复合肥造成原告损失397600元,且承担鉴定费和评估费4750元。”
商户称,复合肥是合格产品,赔偿没有依据
对此,冯二却称,冯大确实从他店里购买7包复合肥产品,但他从没有收到或看到过冯大所说的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检测检验报告,其送检程序不符合证据三性,冯大送检的样品不是他卖的肥料,检测报告不真实也不合法。“相反我这儿也有一份检测报告,抽样人员及抽样基数都符合法律规定,符合证据三性,合法有效,我卖的复合肥是合格产品。”
“当时镇里组织调解,说让我赔偿3万元,冯大也同意。此外,冯大现在要我赔10万元,这个损失的鉴定没有任何依据。”冯二说。
法院称:争议焦点在于商户是否应对农户损失承担责任
及损失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冯二是否应对冯大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及冯大的损失如何确定。本案系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等法律规定,产品销售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为此,法院调取了调查笔录、检验报告2份、关于组织开展涌泉镇柑橘叶片黄化的鉴定1份、涉及涌泉横山前村农资经营户冯二的农户损失1份,发现:
2012年9月7日,临海市特产技术推广总站接受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托,组织5位专家对涌泉镇柑橘叶片黄化进行了鉴定,先后到冯大等橘场现场进行踏勘,认为“施天下”牌肥料中的缩二脲含量为3.34%,明显高于国家规定的尿素中缩二脲含量不得高于0.5%的标准,鉴定结论为:涌泉镇发生的大面积柑橘叶尖黄化症是由缩二脲中毒引起的肥害。
根据2012年9月12日、10月8日,临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作的调查笔录,冯大陈述:柑橘场有600株,损失起码在60000元以上。冯二陈述表示,“施天下”牌复合肥买来后都卖给了原告等19户,自己的柑橘场也用了“施天下”牌复合肥,施肥后出现叶发黄、落叶、落果,严重的橘树死亡,冯大也使用了复合肥后出现了同样的情况,柑橘出现肥害是使用了“施天下”牌复合肥所造成。
9月13日,冯大向临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提供了农户损失清单,载明:“……冯大750株,损失30000元……共计20户,64亩,5720株,实际估算损失20多万元,要求赔偿95100元。”
法院裁决:商户赔偿农户3万元
法院认为,冯大等19户农户给柑橘施了“施天下”牌复合肥后,均出现了叶发黄、落叶、落果,严重的橘树死亡的情况,故可认定冯二销售的“施天下”牌复合肥存在缺陷,造成冯大柑橘损害,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冯二应对冯大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原告的损失如何确定?法院认为,开庭当日,经法院通知,浙江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且冯二对该份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该评估报告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故冯大要求按照评估报告价格397600元主张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冯大柑橘受损发生在2011年上半年,结合柑橘的生产期及通过现场踏勘,原告的柑橘死亡数量不多,时间隔了两三年,受损情况看不出来,故对冯大柑橘受损情况已难以进行重新鉴定。为此冯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但冯大、冯二曾为赔偿事宜进行协商,确定由冯二赔偿30000元,冯大原先也已同意,现在冯二也同意支付30000元。结合冯大所在村的柑橘采摘种植成本、销售单价、产量等相关信息,人民法院酌情确定冯大合理的损失为30000元。此外,对冯大提供的检测报告和评估报告,法院均不予采信,故要求冯二承担鉴定费和评估费4750元,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冯二赔偿冯大30000元损失。 来源:中国台州网-台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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